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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与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744号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怡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绍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所诉之事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湖北华声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李建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胡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