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永新与俞吓强、庄小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新,俞吓强,庄小兰,潘庆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黄永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俞吓强,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庄小兰,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潘庆添,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新与被告俞吓强、庄小兰、潘庆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范韶勇审 判 员  陈兴会人民陪审员  时苏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茜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