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增伟诉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增伟,郇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毛增伟,男,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被告郇伟,男,汉族,原籍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增伟诉被告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增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毛增伟负担。审判长 庞淑英审判员 郑伟刚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