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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毛增伟诉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增伟,郇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顺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毛增伟,男,汉族,住河北省顺平县。被告郇伟,男,汉族,原籍山东省临沂市临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增伟诉被告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增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毛增伟负担。审判长  庞淑英审判员  郑伟刚审判员  李新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