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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郑利民与赵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38号原告郑利民,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婷月,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东,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民诉被告赵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郑利民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40元,但是,原告郑利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退还70元,本院收取70元,由原告郑利民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冉 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