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郑利民与赵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738号原告郑利民,男,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委托代理人李泽源,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婷月,重庆市渝北区鸳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继东,男,197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利民诉被告赵继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通知原告郑利民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140元,但是,原告郑利民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退还70元,本院收取70元,由原告郑利民负担。审 判 长 蒋祯莲代理审判员 冉 阳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