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宾要求宣告王林和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宾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潘宾。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潘文。申请人潘宾要求宣告王林和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潘宾陈述,被申请人王林和于1996年9月1日去上班,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林和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林和。另查明,2012年8月15日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潘宾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9月19日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北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潘文为其监护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林和于1996年上班后至今未归,迄今为止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王林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