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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0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玉新与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浑南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新,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浑南新区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二初字第02100号原告杨玉新,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肖继英,系沈阳市大东区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浑南新区分公司,地址沈阳市东陵区。负责人刘毅,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杨玉新与被告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浑南新区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徐宁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任松波主审、人民陪审员田雅娟依法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新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杨玉新承担。审 判 长  徐 宁代理审判员  任松波人民陪审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