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辖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建荣与冯来保、吉森娣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来保,吉森娣,孙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辖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来保。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森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荣。上诉人冯来保、吉森娣与被上诉人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冯来保、吉森娣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2015)溧民初字第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来保、吉森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来保、吉森娣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来保、吉森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卫审 判 员 邵泽宇代理审判员 顾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