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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何志全与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全,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86号原告何志全,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102号内,组织机构代码20283497-8。法定代表人张曦,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全与被告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案情复杂,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决。同时该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http://baike.baidu.com/view/2201431.htm﹥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注册地在我院辖区,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金迪汽车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