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金禹与李志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禹,李志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15-2号原告:张金禹,男,汉族,住武城县。被告:李志波,男,汉族,42岁,住平原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金禹与被告李志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先于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三日内过付。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巩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