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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调确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宋加元、魏娟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加元,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调确字第186号申请人宋加元。申请人魏娟。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申请人宋加元、魏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宋加元、魏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平邑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宋加元按物价评估定损价赔偿魏娟修车费。2、宋加元车损自负。3、双方同意放车,宋加元超低魏娟的提车费。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英荣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