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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罗某某、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罗某某,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何某某,男。被告罗某某,男。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负责人文某某,该厂厂长。被告文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罗某某、被告乾县灵源镇沟杨砖厂、文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杜 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静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