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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芦)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唐山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某,唐山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代某。被申请人唐山某有限公司。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丰(芦)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代某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山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