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芦)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代某与唐山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代某,唐山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唐山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芦)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代某。被申请人唐山某有限公司。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丰(芦)民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代某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唐山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的冻结。执行员 王维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