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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殷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瓦刑初字第308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男。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曲某,系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15)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烨飞、代理检察员阎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及其辩护人曲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7日9时许,孙某(另案处理)在获悉有人需要购买毒品冰毒后,找到被告人殷某帮忙购买600元人民币约2克的毒品冰毒,殷某明知孙某以贩卖为目的答应代买,殷某通过“小娜”(另案处理)介绍在瓦房店市共济社区医院附近从袁某甲(另案处理)处以1500元(其中900元由王某提供)的价格购买了不足5克的毒品冰毒。10月27日12时许,在瓦房店市第二中学附近一出租房内殷某将其中的约2克毒品交给孙某,将不足3克的毒品交给王某,殷某、孙某、王某(另案处理)在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后,孙某将剩下的0.8克毒品卖给袁某乙时被警察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殷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殷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某有立功表现,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7日9时许,孙某在获悉有人需要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找到被告人殷某帮忙购买6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殷某明知孙某以贩卖为目的而答应代为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殷某在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过程中,在场的王某要求被告人殷某帮忙购买900元人民币的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殷某通过“小娜”介绍在瓦房店市共济社区医院附近从袁某甲处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不足5克的甲基苯丙胺。10月27日12时许,在瓦房店市第二中学附近一出租房内,被告人殷某将其中约2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孙某,将不足3克的甲基苯丙胺交给王某,被告人殷某伙同孙某、王某在一起吸食了部分毒品后,孙某将剩下的0.8克毒品卖给袁某乙时被警察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殷某检举他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查证属实。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孙某、袁某乙证言笔录,被告人殷某供述笔录,瓦房店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殷某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说明及检举案件立案决定书、逮捕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某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殷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殷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殷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涉案甲基苯丙胺系被告人殷某联系购买后交与同案犯孙某贩卖,其在共同犯罪中与孙某所起作用相当,并无主从之分,不予区分主从犯,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殷某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殷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0.8克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于黎娜人民陪审员  冷 艳人民陪审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琳第3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