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肖志东与张良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东,张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398-2号申请执行人肖志东。被执行人张良光。申请执行人肖志东与被执行人张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1月26日作出(2014)龙执字第23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良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财政大厦支行(账号:6228XXXXXX)的存款589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良光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良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财政大厦支行(账号:6228XXXXXX)存款5896.6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