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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逄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甲,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947号原告逄某甲。委托代理人吕树勋,吉林鑫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原告逄某甲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树勋、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订立婚约,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20,000.00元,黄金100克。2012年农历七月初十原告给被告过彩礼78,000.00元(其中100克黄金作价38,000.00元),举办婚礼前原告给被告过彩礼80,000.00元。原、被告于2014年2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现已分居四个月。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被告吴某某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感情很好,婚后没有吵架,因为在五家站镇街里做买卖所以没回家,没有分居4个月,不同意离婚。没有给我过彩礼。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人逄某乙、石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给被告过彩礼款。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订婚,2014年2月21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在生活中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加强理解和沟通,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是有和好可能的。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一些纷争,原、被告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共同维护家庭利益,为双方今后的婚姻生活创造一个稳定安康、幸福和谐的生活环境。原告亦应当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对方一次和好的机会。现原告坚持离婚,原告也未有充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逄某甲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之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