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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明杰与被告周兆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杰,周兆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马明杰,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兆岐,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明杰与被告周兆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