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明杰与被告周兆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明杰,周兆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89号原告:马明杰,男,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周兆岐,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明杰与被告周兆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明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