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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港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崇港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徐峰,江苏中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委托代理人白静,南通市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劲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峰、被告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被告未将其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反而由原告支付被告开销,婚后未添置财产。2015年3月27日,被告带人到原告家中与原告及其父母发生争吵且产生肢体冲突,后报警处理。双方已分居半年,已无夫妻感情。现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袁某辩称,双方均系再婚,已共同生活十年,夫妻感情很深。婚后被告对原告家庭房屋进行加层,该加层的拆迁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系因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提出离婚,被告考虑到与原告的感情愿意原谅原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拆迁等问题发生矛盾。被告主张原告存在婚外情,并提供短信予以证明,原告认可短信内容是其所发,但认为无法证明其存在婚外情,相反能证明双方矛盾尖锐。短信载明:“这两天我想了很多,我很累我们是不会有未来的,说实话,我看见你我就无法原谅我自己,我们分手吧,不要互相折磨了。”、“你吵有用吗?他们已经办好离婚手续了,你吵也没用,你已经离开家去了外地,剩下的是我们该怎样,我不想我们互相折磨,我也不想让你怎样,好聚好散吧,我累了。”、“你可以不接电话,但是伤口已经有了,他已经把所有的都过户给了他女儿,家已经没了,我和他也不值得你这样,我明白你有气,那就撒在我一个人身上吧,我反正连死都不怕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短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婚前感情较好,且共同生活了十年,培养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有争吵系正常情形,只要双方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和理解,遇事协商,此类矛盾可以化解。原告是否存在婚外情不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理由,而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判员  于劲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