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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陈奇诉秦霞,秦蓉蓉,崔金枝返还彩礼款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奇,秦霞,崔金枝,秦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06-74号申请执行人陈奇(又名陈琪),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秦霞,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金枝,女,195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秦霞母亲)被执行人秦荣荣,男,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秦霞父亲)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稷民一清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秦霞、崔金枝、秦荣荣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秦霞、崔金枝、秦荣荣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奇抚养费10200元,彩礼款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元,执行费80元,实支费875元。但被执行人秦霞、崔金枝、秦荣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秦霞、崔金枝、秦荣荣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143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春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