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绪莲与朱礼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虹,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建国,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鸠民一初字第0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邓 侠审 判 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