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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董梓浩与王其敏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梓浩,王其敏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董梓浩。委托代理人冯德清,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敏。委托代理人王童愚,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梓浩诉被告王其敏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另行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梓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300元,由原告董梓浩负担。审判员  郭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