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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刚梅与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梅,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726号原告杨刚梅,女,汉族,1991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60号1幢18层1-7#,组织机构代码31491875-0。法定代表人刘华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刚梅与被告重庆臻品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刚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刚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