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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执字第3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翱吉与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翱吉,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执字第346-3号申请执行人贾翱吉。法定代理人樊艳飞。被执行人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大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奥力伟业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至今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州麦道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或划拨(具体数额详见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