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与董三虎、程树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董三虎,程树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46号申请人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杨三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董三虎,男,54岁,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程树坤,女,56岁,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河北春风衬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三虎、程树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9.1万元,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