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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磊与贺显泽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磊,贺显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罗磊。被执行人贺显泽。申请执行人罗磊与被执行人贺显泽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贺显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显泽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兴信用社有储蓄存款,遂依法扣划18600.00元至本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罗磊于2015年5月11日将案款18600.00元领取,下欠17073.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应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永执字第13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罗磊发现被执行人贺显泽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