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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张一×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一×,王二×,张一×,张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一×。被执行人王二×,农民。被执行人张一×。被执行人张二×。申请执行人王一×与被执行人王二×、张一×、张二×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一×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二×、张一×、张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连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