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48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树红、靳增刚等与刘桂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红,靳增刚,靳增健,刘桂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488-0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红。申请执行人靳增刚。申请执行人靳增健。被执行人刘桂钧。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刘树红、靳增刚、靳增健与被执行人刘桂钧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沧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世林审 判 员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坤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