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与郑永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营业场所:东莞市。负责人叶丹。委托代理人梁雅月、黄俊钦。被告郑永彬,男,住址: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诉被告郑永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没有在限期内缴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邱万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