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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葛仁友与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北薛屯村村民委员会、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后埝口村村民委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仁友,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北薛屯村村民委员会,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后埝口村村民委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葛仁友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北薛屯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安居镇后埝口村村民委员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