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郜松正与郜东木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松正,郜东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071号原告郜松正,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被告郜东木,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郜松正诉被告郜东木侵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郜松正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郜松正以土地承包证未办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松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郜松正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