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庆巧与朱保明、程双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巧,朱保明,程双林,淮南市骏达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214号原告:胡庆巧,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姚红,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保明,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淮矿李郢矿下岗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程双林,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淮南市骏达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政府院内)。负责人:付加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庆,该公司安全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负责人:王学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谦,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巧诉被告朱保明、程双林、淮南市骏达汽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巧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庆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胡庆巧负担。审 判 长 黄 慧人民陪审员 王祥跃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莺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