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5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石镇双湖村淡家村民组197号。被告张某,女,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址同上。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湘飞独任审理。书记员陈欣担任记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湘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