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273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瓮安县人。被告白某某,男,汉族,瓮安县人。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茂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