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刑初字第0074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自报)。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5)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于2015年2月7日23时许,在本市江汉区解放大道中山公园大门附近池塘边的凉亭处,趁被害人王某及女友说话不备之机,将被害人王某放在旁边的新秀丽牌双肩包1个盗走,包内有PENTAXK50数码相机1部、联想ideatabs600h平板电脑1部及足球鞋、毛衣等物品,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50元。被告人程某在携赃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所盗赃物已追回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具有扒窃、自愿认罪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程某具有扒窃、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