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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曾俊杰、曾占细、姚顺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俊杰,曾占细,姚顺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110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曾俊杰,男。被告曾占细,男。被告姚顺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0元,本院减半收取397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