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顾海芳与黄毅、郑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海芳,黄毅,郑慧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971号原告顾海芳,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军、陈佳丽,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黄毅,男,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慧贞,女,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荔城区人,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海芳诉被告黄毅、郑慧贞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顾海芳以自身原因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慧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海芳撤回对被告郑慧贞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健美人民陪审员 郑莺萍人民陪审员 黄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政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