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长生诉李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生,李忠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依民初字第736号原告李长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孙剑斌,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诚,居民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原告李长生与被告李忠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长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忠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化肥款为1462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均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化肥款14620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欠据复印件一张(2014年1月1日),证明被告欠化肥款14620元。被告李忠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对原告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通过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可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化肥款为14620元,2014年1月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一张,约定月利率1.5%,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此款,被告均拒绝给付。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只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本金1462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忠诚在原告李长生处赊购农药,原告交付了货物,被告未支付货款,对所拖欠的货款,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合同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故对原告李长生要求被告李忠诚偿还化肥款1462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忠诚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李长生化肥款1462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李忠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审 判 长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张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