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园林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园林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全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焦作市园林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林园路789号。法定代表人樊雪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文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全军,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园林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全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园林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园林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