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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452号原告王某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成瑞枚,湘乡市虞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乙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某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建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