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7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盛与郑贤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盛,郑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730-1号申请执行人:周盛,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郑贤杰,住余姚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以(2014)甬余执民字第7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郑贤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B×××××的奥迪牌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贤杰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B×××××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卢 斌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