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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侯宝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侯宝恩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志新,主任。委托代理人祖圣亮,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该办公室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侯宝恩,男,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被告侯宝恩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