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行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与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章行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张国亭,局长。委托代理人部建华,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孟宪红,章丘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景年宝,经理。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11月19日以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未交纳2014年7月、8月、9月的排污费为由,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据《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的规定,作出了章环监费缴字(2014)00096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决定征收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2014年7月、8月、9月的排污费705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章环监费缴字(2014)00096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鑫亿诚冶金辅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章环字(2015)15号行政征收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章环监费缴字(2014)00096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未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章丘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环监费缴字(2014)000969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金花审判员 巩传江审判员 张 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