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新海与郭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新海,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48号申请人郭新海。被执行人郭涛。郭新海申请执行郭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郭新海依据生效的(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现金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00元、执行费659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中民二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