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尚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凯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常熟市凯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尚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大义。法定代表人隆霹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海萍,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凯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蜂蚁村(原西毛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少虹,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凯鑫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海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常熟特尔斯玛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唐海山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静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