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法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程先武与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先武,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法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程先武(曾用名程宏)。被执行人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程先武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忠坤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先武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程先武缴纳2006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先武于2015年5月11日向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1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 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