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德之慧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德之惠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尹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84号原告:吉林市德之惠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东风社区10号楼2单元1楼左侧。法定代表人:王子会,该公司经理。被告:尹鹏,男,1985年2月7日生,满族,个体,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郑州路公寓楼1单元4楼41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德之惠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尹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德之惠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德之惠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即222.00元,由原告吉林市德之惠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照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