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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终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万志红因与被上诉人谢世杰、原审被告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杨朝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志红,谢世杰,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杨朝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志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景应晓,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世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金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长青,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朝茗,女,汉族。上诉人万志红因与被上诉人谢世杰、原审被告禹州市三都天泉实业有限公司、杨朝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志红委托代理人景应晓、被上诉人谢世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崔君审 判 员  李兵代理审判员  田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