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梅菊与徐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菊,徐国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陈梅菊,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贤,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菊诉被告徐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梅菊承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