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梅菊与徐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菊,徐国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陈梅菊,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宋西显,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尚卫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国贤,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菊诉被告徐国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梅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梅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梅菊承担。审判员 戴远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馨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