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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传兵与李保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传兵,李保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徐传兵,农民。被执行人:李保宏,农民。申请执行人徐传兵与被执行人李保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执字第0015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