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崔某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