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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崔某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