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竹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成与达县龙会乡煤厂等借款纠纷拍卖房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达县龙会乡煤厂,宋丹,毕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大竹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男,生于1964年5月3日。被执行人达县龙会乡煤厂。法定代表人李朝元。被执行人宋丹,女,生于1963年8月27日。被执行人毕学军,男,生于1968年3月16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以(2015)大竹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丹所有的住于大竹县竹阳镇北城新区美宇凤凰城住房一套,被执行人达县龙会乡煤厂,宋丹应履行下列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成借款30万元,并承担从2013年9月30日至付清借款之日按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宋丹已支付利息2.7万从中扣减;被执行人华学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还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500元。但三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宋丹所有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北城新区美宇凤凰城住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 黎 搜索“”